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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报恩寺慈善功德会章程
时间: 2007-10-19 来源: 兰州报恩寺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功德会的组织和活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合法地开展慈善和弘法事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兰州报恩寺慈善功德会
第三条 为发扬佛教慈悲、平等、和平的思想,体现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精神,由兰州报恩寺发起成立报恩寺慈善功德会。本会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本会是佛教徒和社会各界热心慈善公益活动者自愿参预的以慈善事业和弘法利生为目的的民间群众组织。其宗旨为: 作为兰州市佛教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兰州市宗教局的领导和市佛教协会指导下,弘扬人间佛教的精神,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动员社会及广大佛教信众的力量,筹集慈善功德资金,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支教等广泛的慈善事业,秉持爱国爱教造福社会慈悲济世的宗旨,倡导互助互爱精神,奉献一片爱心,促进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
第五条 本功德会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万元。
第四条 本会法定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报恩寺
第二章 目标
第六条 弘扬佛陀的慈悲思想,实践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的大乘佛教精神,奉献社会、救困扶贫,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佛教自身的优势。
第七条 引导鼓励佛教信众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弘法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理事通过会员认可并共同推举产生。理事必须有较多时间和精力、无经济负担的人担任,并且品德良好,大公无私,热爱慈善公益事业,乐善好施、对本会有实质性支持的人。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为12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的日常工作。
另设名誉顾问若干,名誉理事长五人,名誉理事若干。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功德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期分别为每年的1月。理事会议由本会理事长召开并主持,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有效。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长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解释章程;
2、听取、审议本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3、推选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理事长
4、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和项目;
5、决定对外捐赠、资助万元以上的项目和计划;
6、决定有关本会章程及其它变更登记事项的内容。
上述事项须经过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应由秘书长记录在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理事签名。
第十条 理事的职责和义务
1、理事在秘书处的分工下分别负责自己区域内扩展会员,并引导会员参加功德会的活动和募集资金,并宣传理事会的宗旨和目标。
2、理事负责督促会员按时行使功德会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3、理事有责任对功德会进行的活动和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秘书处是本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在理事长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可聘请特别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四章 活动范围和服务对象
第条十三 本会的资金来源:
(一)个人、企业、组织自愿捐赠;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慈善功德会资金主要用于进行扶贫、济困、助残、支教、赈灾、弘法等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十七条 功德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本基金会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五。
第十八条 本会以会员制形式开展慈善活动,并对参加本会人员发放会员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会设办公室、财务部、募集部、援助部等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功德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不准进行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会项目经费赞助的所有捐款直接汇入本会指定账户。本会不授权任何人以本会名义向社会募捐。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有关救助活动;
(二)按照捐赠人愿意或捐赠协议实施的定向项目;
(三)慈善功德资金会用于宣传、挖掘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捐助希 望工程,援助灾区和贫困地区,援助养老院、孤儿院,扶贫、济困、助残、支教等一系列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四)印刷佛教经典,扩大流通、弘法利生、广结善缘,援助恢复寺院和维修,保护古迹文物。
(五)保护生态平衡、绿化环境、爱惜动物和放生;
(六)开展慈善工作领域内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本会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八)其它合法开支。
本功德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功德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慈善功德会依法合法地向信教群众及社会群众募集资金。
第二十四条 慈善功德会依法合法地使用募集的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目前状况,暂由本寺常住财务兼管帐目,但单设专项财务帐目。
第二十六条 严格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会纪律,接受财务监督,定期在本寺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如终止,剩余财产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慈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慈善功德会理事及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不背因果,廉洁奉公。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慈善功德会成立时生效实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条款内容由本慈善功德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兰州报恩寺慈善功德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